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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来源:admin 加入时间:2007-10-14 23:43:04 点击:18678 [双击滚动窗口] |
《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县政府关于印发 《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泗政发[200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泗阳经济开发区,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和市驻泗单位: 《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四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规划区内房屋区位划分为: 一类区:东至繁荣路、西至洋河路、南至大运河、北至长春路。 二类区: 1、城东部分:东至上海路、西至繁荣路、南至大运河、北至北京路; 2、城北部分:东至繁荣路、西至洋河路、南至长春路、北至北京路; 3、城西部分:东至洋河路、西至泗水大道、南至大运河、北至北京路; 4、城南部分:人民南路两侧沿街户。 三类区: 1、城东部分:东至泗塘河、西至上海路、南至大运河、北至泗水大道向北500米; 2、城北部分:东至上海路、西至泗水大道向西500米、南至北京路、北至泗水大道向北500米; 3、城西部分:泗水大道向西500米内,南至大运河; 4、城南部分:东至上海路、西至泗水大道向西500米、南至意杨大道向南500米,北至大运河。 三类区区域划分为甲级和乙级地段。甲级为: 1、城东部分:东至六塘河路、西至上海路、南至朝霞路、北至北京路; 2、城北部分:东至上海路、西至洋河路、南至北京路、北至泗水大道。 乙级为:除甲级以外的三类区区域 凡属划分区位分界道路的沿街户(不含人民南路),属于二类区提高为一类区,三类区提高为二类区。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和城市绿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泗阳县建设局(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具体负责全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信访、供电、供水、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一)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应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拆迁调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4、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拆迁申请表(附拆迁补偿明细表); 2、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 4、委托拆迁实施合同。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且有3名以上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的拆迁工作人员,方可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应向有拆迁资质的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项目、拆迁时限、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等事项。拆迁范围所在地的乡镇、场、社区及其居委会应当积极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管、房管、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场。有关部门、单位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拆迁人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拆迁协议汇总表须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重新购买住房,其成交价没有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缴房屋买卖契税,超出部分应缴纳房屋买卖契税。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诉讼费用由拆迁人先行支付,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人承担。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城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场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发生转让的,应当经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人员应经培训并持有上岗证,并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停水、停电或拆除有关管线的,由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满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企业负责拆除施工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拆迁人应当报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拆迁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有效剩余时间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房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增加补偿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计算:未满5年的增加15%,未满4年的增加16%,未满3年的增加17%,未满2年的增加18%,未满1年的增加19%。(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增加)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不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的所属附属设施及搬迁、过渡等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因拆迁需要临时居住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则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按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2%支付。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先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校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和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未能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残疾补助。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其房屋经评估,拆迁补偿总金额不足3.5万元的,由拆迁人一次性补足3.5万元。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廉租住房或出售的方式安置。 对拆迁补偿费较低的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泗阳县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后,其拆迁房屋可移交给被委托实施单位拆除,被拆除房屋的残值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经费开支;被拆迁人如果拆房取料的,应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拆迁工地所有渣土及废料的清运费由拆迁人支付,并服从城管部门统一管理。拆迁结束10日内必须清场完毕。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拆迁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拆迁的房屋一般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二手房市场交易情况公布各个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 对临街经营性用房其证书未标明为经营性用房,但实际为营业用房的,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营业和连续交纳工商费用和营业税一、三、五年以上的,分别按照经营用房补偿价的50%、60%、70%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参考,经实际测量复核为准。如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超标面积)补偿,每平方米按照所在区位砖混二等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一类区20%,二类区15%,三类区10%。 (四)国有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证》并缴纳过土地出让金需要拆迁的,按土地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价÷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该项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支付。 (五)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按《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计算。 (六)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朝向等。 第四十条 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对拒绝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强制评估。 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委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3%。 评估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以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任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有二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房屋拆除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补偿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房屋拆除,违反规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评估规定、规范、标准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对估价机构实施处罚。 第四十七条 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不包括1日)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按原拆迁办法执行。2004年3月11日公布的《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泗政发[2004]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 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 $$分页$$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的。 二、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时,评估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并为其估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装璜装修不列入房屋评估。 五、凡在本细则中未作说明的有关内容,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部分 住宅房评估 住宅房价格评估,以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成新、结构、区位、朝向、通风、采光、楼层等因素进行调整,计算出房屋的补偿价格。 一、成新率调节:县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区位价格为十成新的房屋交易价格。 多层套房、砖混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1.5%,砖木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2%,简易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10%。估价人员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年代为依据并结合房屋使用、保养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区位调节:指因环境、交通和物业管理等不同造成的个别价格差异的调节系数,从下列表中查取。
类别 居住区 自然环境 周边社会 人文环境 交通便利 程 度 商业服务 便利程度 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便利程度 物业管理 状 况 系数 ±2% ±2% ±2% ±2% ±2% ±2% 三、综合修正主要由朝向、楼层、通风采光等因素构成,按以下执行: (一)主房朝向修正:
朝东、朝西 朝北 朝南 99% 98% 100%
(二)楼层修正(指多层套房)
总层数 位置 三 四 五 一 100% 99% 99% 二 102% 102% 102% 三 98% 102% 102% 四 97% 100% 五 97% (三)环境修正:±2%(指房屋本身通风采光、隔音、房屋功能) 第三部分 临街营业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一、临街营业用房评估 临街营业用房评估,以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区位临街营业用房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用途、临街状况、楼层、位置和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营业用房房屋用途调整系数。 序号 房 屋 用 途 调整系数 1 营业用房 商业、金融业 1.2 2 娱乐业、餐饮业 1.1 3 服务业 1 (二)区位内位置调节系数,指房屋交通、环境、物业等因素不同,造成价格差异调节系数,按第二部分区位系数表中的系数执行。 (三)营业用房临街状态系数,按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进行调节; 1、小于0.6,调节系数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调节系数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调节系数0.95; 4、大于1(含1),小于1.2,调节系数1.0; 5、大于1.2(含1.2),小于1.5,调节系数1.05; 6、大于1.5(含1.5),调节系数1.1。 临街状态系数只适用底层营业用房,二层以上营业用房补偿价以底层营业用房补偿价为基础进行调节,二层补偿单价为底层的50%,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为底层的40%。 (四)非住宅用房上述调整累计不低于同类区居住房补偿标准。 二、非临街营业用房已形成市场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同类地区其它营业用房价格进行评估;未形成市场的,但具备营业条件的营业房,按低一类区位其它营业用房评估;办公用房、工厂厂房和仓储等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评估。 第四部分 附 则 本细则附有下列技术规范,供评估人员参照执行。 表一:城区不同区位各类等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价格比较标准; 表二:临街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市场价格比较标准; 表三:残疾人拆迁补助标准; 表四:提前奖励标准 表五: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表六:房屋装璜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表七:经济树木及花卉补偿标准。
表一 城区不同区位各类等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市场价格比较标准 结构 类别 级别 结构、装饰及设备状况 市场价(元/m2)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甲级 乙级 多层 套房 一梯多户套房型,有正规设计图纸,构造柱齐全,层层圈梁,现浇屋面有保温层、水、电、卫三具齐全,有电视插座(此类型适用于单位筹建的集资房和商品房)。 900 800 600 500 砖
混
结
构 一 层高≥2.8米,钢筋混凝土(砖)条形基础,24墙体,构造柱,粘土实心砖墙体,层层圈梁,有楼梯,钢筋混凝土或楼板屋面有保温层(或加坡顶层面),铝合金或塑钢窗,内外墙高档粉刷,水、电设施及卫生间三具齐全,电话、电视插座。 850 750 550 450 二 层高≥2.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砖基础,24墙体,层层圈梁,粘土实心砖墙体,有楼梯,钢筋混凝土或楼板屋面有保温层(或加坡顶层面),水、电设施及卫生间三具齐全,内墙涂料、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水泥拉毛面。 800 700 520 420 三 层高≥2.8米,部分钢筋混凝土或砖基础,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混凝土或楼板屋面,外墙水泥粉刷或清水外墙,内墙石灰粉刷,水泥地坪,木门窗或水泥窗框,水电卫齐全。 750 600 420 320 砖
木
结
构 一 檐高≥3.0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24墙体,实砌一砖墙,内墙水泥粉刷,内墙涂料、油漆、平瓦屋面、屋面板、松杉木桁条,铝合金、禾木或进口材门窗,水、电表,灯具齐全。 750 650 500 400 二 檐高≥2.6米,砖基础,24墙体,外墙清水墙内墙混合砂浆粉刷,室内通风采光较好,平瓦屋面,杂木屋面板,松杉木桁条,平瓦屋面、较好的木门窗,水泥地坪,水、电表、灯具齐全。 700 580 450 350 三 檐高≥2.2米,砖基础,18墙,外墙清水墙,内墙简易粉刷,平瓦屋面,有屋面板、杂木桁条,杂木门窗,水泥地坪,水电到户。 650 550 380 280 简 易 结 构 一 檐高≥2.2米,18墙或空斗墙,较差的竹、木桁条,较差的木门窗或水泥门窗框,砖铺或简易水泥地坪,水电到户。 300 200 150 100 二 檐高≥2.2米,炉渣或土坯墙、泥土地坪、较差的竹、木桁条,双坡或单坡平瓦屋面。 250 160 120 80 说明:1、大跨度的剧场、车间等建筑以实际评估价为准。简易结构指有围护结构、有门窗,可供日常生活使用的房屋。2、以上房屋为十成新价格标准。 表二 临街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市场价格比较标准 类别 范 围 市场比较价 (元/ m2) 砖混 砖木 甲级 人民路:一号桥(北首)至淮海路 众兴路:桃源路至解放路 淮海路:桃源路至解放路 振兴路:解放路至泗中路 4000 3200 乙级 人民路:淮海路至北京路 众兴路:桃源路至繁荣路、解放路至洋河路 淮海路:桃源路至繁荣路、解放路至洋河路 桃源路:淮海路至运河堤 解放路:淮海路至运河堤 3000 2200 丙级 淮海路:繁荣路至运河大道 桃源路:淮海路至北京路 解放路:淮海路至北京路 洋河路:众兴路至淮海路 泗中路 2500 1800 丁级 众兴路:繁荣路至上海路、洋河路至泗水大道 淮海路:运河大道至上海路 繁荣路:众兴路至北京路 华夏路:北京路至文城路 上海路:众兴路至北京路 西康路:众兴路至北京路 北京路:上海路至洋河路 健康路、迎新路、爱园路 2000 1200 一类区其他营业用房 1800 1000 二类区其他营业用房 1500 800 注:以上房屋为十成新价格
表三 残疾人拆迁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元/人) 备 注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3000 2500 2000 1000 表四 提前奖励标准
序号 项 目 奖励标准 执行 标准 备 注 一 自发布奖励期限之日起,在第一周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 按90元/m2的标准,奖励(房屋面积) 100% 超过第四周的不予奖励 二 在第二周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 90% 三 在第三周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 70% 四 在第四周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 50%
表五 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 目 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 6元/m2 临时居住过渡安置补助费 20元/m2
表六 房屋装璜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序 号 名称类别等级 单位 价格 (元) 备 注 天
花
板
类 1 线条类 石 膏 M 3 含装饰线条 木线条 M 5 含油漆 2 塑料板类 PVC吊顶 M2 1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 顶 M2 10 3 灯 类 豪华吊顶 盏 150 房屋自然间仅补一盏 吸顶灯 盏 20 筒灯、射灯 盏 20 房屋自然间内最多补不超过二盏 4 胶合板 平 顶 M2 20 凹 凸 M2 30 5 玻璃板类 普 通 M2 15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 花 M2 40 6 铝合金板类 铝扣板吊顶 M2 25 室
内
墙 7 墙纸布类 墙面软包、简易软包 M2 8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等。正规材质的龙骨、衬板、边框、内衬材料等基本材料。 8 胶合板类 混水(含清水柳胺板) M2 20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5米,对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榉 木 M2 30 9 瓷砖类 普通白 M2 10 含水泥等。 普通花 M2 15 项目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单位 价格 (元) 备 注 门
窗 10 门 纱 门 M2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铁质纱 防盗门 简 易 套 100 钢架焊接而成的 中 档 套 150 钢架焊接,铁板全封,油饰 品牌高档 套 400 正规产商生产的品牌防盗门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M2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M2 100 塑钢、铝合金的 卷帘门 M2 60 以上门,如是二道门的可补偿其中一道,一道门的不予补偿。 11 窗 纱 窗 M2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铁质纱 12 防盗 网类 铝合金、不锈钢 M2 30 钢质 M2 25 含油漆 扶手 栏杆 13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地
面 14 室外水泥地坪 M2 15 含垫层 15 室外砖地坪 M2 10 16 塑料地板 M2 5 17 水磨石地面 M2 30 钢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8 地砖类 釉面砖 M2 25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19 石材类 大理石 M2 40 花岗岩 M2 40 20 木地板类 实木 M2 70 实木或竹地板,有龙骨,安装比较牢固 复合地板 M2 50 水曲柳、柞木,含楞木、油漆等,安装比较牢固 简易地板 M2 10 铺设比较松散,指简单铺设的地板 项目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单位 价格 (元) 备 注 附
属
物 21 围墙 12砖墙 M2 15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M2 20 24砖墙 M2 30 22 石驳 M2 40 23 阁楼 M2 4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下,钢架 24 禽舍 保温圈、起脊 M2 80 简易 个 50 25 起脊厕所 M2 80 26 简易厕所 个 50 27 花 池 M2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28 鱼 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29 隔热层 M2 按砖木结构标准 砖木起脊檐高在1米以下,按建筑面积的1/4计算,檐高在1米至1.5米之间,按建筑面积的1/2计算,檐高在1.5米至2.2米之间,按建筑面积的2/3计算 30 柴灶 单眼 座 70 含瓷砖贴面 双眼 座 100 三眼 座 150 31 换气扇 台 10 拆装费 32 吊 扇 只 10 拆装费 33 脱排油烟机 台 30 拆装费 34 面 池 只 60 釉面白瓷 35 浴 缸 只 150 36 座便器 只 100 37 管道煤气 户头 按物价部门标准执行 项目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单位 价格 (元) 备 注 附
属
物 38 电话移机费 门 208 39 有线电视改线费 户头 60 40 空调移机费 台 150 41 热水器移机费 台 150 42 水表初装费 户头 200 43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44 手压井 个 80 45 电表 二相电 户头 220 拆迁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46 雨 棚 M2 15 47 壁 橱 M2 45 48 吊 柜 M2 35 49 门头灯箱、牌匾 平板牌 M2 40 普通灯箱 M2 50 灯箱形状,内未设荧光灯管 高档灯箱、竖式灯箱 M2 70 内设荧光灯管 50 经营性钢架结构大型楼顶广告牌拆装费 M2 60 钢架立柱,钢架斜拉,配置外打射灯,楼顶广告牌,且正常发布广告 51 霓虹灯 广告牌 简 易 M2 100 勾边勾字、轮廓、亮化 高 档 M2 150 钢架结构,全彩霓虹灯 52 信 鸽 棚内信鸽数超过15只以上 棚 1000 持有信鸽协会证书 棚 3000 持证且有获奖证书
表七 经济树木及花卉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元/株) 备 注 桃、李、杏、梨、樱 桃、苹果、柿等 30 指位于院内 枣、石榴、山楂、板粟、葡萄等 20 一般树木砍伐(砍伐补偿): 凡树木可当成材使用(不分品种)从1.3米高处直径计算,付砍伐费用,树木归树木所有权人所有。 10 (15cm以下) 15 (15—25cm) 20 (25cm以上) 花卉苗圃 按青苗补助每亩5000元计算,盆景不予补偿。
主题词:城市 房屋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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